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2-042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5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以 6.5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5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
容如下: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
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 人,均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及外籍员工。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6.50 元。
5、授予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000 万股的 0.21%。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限售期分别为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8、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
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且解除限售后的限制性股票实施交易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等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0、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授予条件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授予条件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1)、(2)项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 年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期间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2 年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亿元;
(2)2022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2.22亿元。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3 年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4.50 亿元;
(2)2023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2.55亿元。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4 年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80 亿元;
(2)2024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计算依据为摊销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每年制定或修正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每个绩效考核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及目标值。公司每年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各考核等级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对应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定义 可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 满足公司当年考核要求 100%
不合格 不符合公司当年考核要求 0
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计算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12、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若公司通过回购账户向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公司股份,募集资金377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