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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极光: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9

三雄极光: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2022年4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一节 董事......27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7
第七章 监事会......39

  第一节 监事......39

  第二节 监事会......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二章 附 则......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554447488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于 2017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PAK CORPORA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 240 号发现广场 12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91.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
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现企业稳步、持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项目类别: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一般经营范围:电工器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劳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经营范围: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电线、电缆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各发起
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张宇涛          1,650          33%            货币

        张贤庆          1,350          27%            货币

        林岩          1,350          27%            货币

        陈松辉          650            13%            货币

    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已出资完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91.1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991.1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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