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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极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16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 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〇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pak.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分别承诺

    1、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同时分别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股东信德厚源、王展鸿、黄建中、黄伟坚、刘艳春分别承诺就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王军、胡建、颜新元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王军、胡建、颜新元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的措施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下同)之次日起连续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该等期限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30个交易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资金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薪酬总额;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及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1)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1)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