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24 深市 万兴科技


首页 公告 万兴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兴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万兴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 月 21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D 座 10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987,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6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237,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49,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3,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2,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108%;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0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2,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108%;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0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4,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6%;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090%;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22%;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4,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6%;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090%;反对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22%;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57,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8%;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3,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628%;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8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2,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108%;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0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34,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7%;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854%;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58%;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2,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2%;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108%;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0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39,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4%;反对
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7%;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806%;反对
4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205%;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 月 2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