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大华自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公司具体审计要求、审计范围和市场情况等,与大华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谦
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大华执业,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审计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谭智青
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大华所执业,从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审计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包铁军
199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5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等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90万元。
2022年度财务报告等审计费用将由双方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情况
1、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相关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和认真核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已聘请其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该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已聘请其为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该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以前年度审计工作中遵照独立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4、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担任本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5、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续聘会计师说明;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