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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0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10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58,599,9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4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9,688,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38,911,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398%。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2%;反对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9,9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

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4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

对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吴太兵、深圳市亿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兴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超、刘厚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兴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