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额度,用于补充生产经营用资金之不足部分。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________________
袁秀国________________
刘志耕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