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21-058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9 号)同意注册,公司发行面值总额为 1,195,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5,318,454.41 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69,681,545.5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容诚验字[2021]216Z001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专户金额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 功率半导体“车
1 限公司南通分行 408870100100081052 117,150.94 规级”封测产业
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功率半导体“车规级”封测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锦雄、万静雯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创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创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创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创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16Z0015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