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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证券代码:300623           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8-03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5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5月

8 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7日 15:00至 2018年 5月

8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井冈山路6号)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62,41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2,39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6.65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0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0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0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与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0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05%;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5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