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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2 深市 博士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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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博士眼镜: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1-07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6)。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 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杨秋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0 人,代表股份90,214,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8 人,代表股份 51,683,2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015%。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38,530,9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66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214,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214,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幸黄华、陈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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