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1-045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
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
馈记录。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瞧见,符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核心业务人员因正在办理离职手续不符合激励资格,9 名核心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由 357 名调整为 347 名,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351 名调整
为 341 名。(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21.60 万份调整为 618.1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556.60 万股调整为 553.10 万份,预留 65.00 万股数量不
变。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99.60 万份调整为 396.10 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57.00 万股数量不变。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万份) 股票期权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396.10 88.79% 2.32%
核心业务人员(341 人)
预留部分 50.00 11.21% 0.29%
合计 446.10 100.00% 2.6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除减少上述 10 名激励对象拟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行权价
格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0,931,5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P0-V=9.08-0.35=8.73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因此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18.16-0.35=17.81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权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博士眼镜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