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股票代码:30062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80.00 万股的 1.86%。其中首次授予 128.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80.00 万股的 1.49%;预留 32.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80.00 万股的 0.3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7、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 年至 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
解除限售:
①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或 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2%,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②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或 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6%,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③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40%,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
解除限售:
①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2%,或 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2%,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②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或 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6%,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③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40%,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9、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1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