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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2 深市 博士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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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9-06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晓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秋女士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769,295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0.63%),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在此期
 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192,32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6%。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之明先生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419,615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4%),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在
 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104,90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9%。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晓明先生直接持本公司股份 139,872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0.11%),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在此期间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34,96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 张晓明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杨秋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69,2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刘之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19,61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4%;张晓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9,87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所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张晓明先生所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数量及比例:杨秋女士本次计划减持不超过 192,324 股,即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0.16%;刘之明先生本次计划减持不超过 104,90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9%;张晓明先生本次计划减持不超过 34,96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3%。

    若上述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杨秋女士及刘之明先生同时根据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拟减持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及相关规定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深圳市江南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建水县江南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道”)股权,也不由江南道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江南道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

    4、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自愿延长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7、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作出以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采取措施立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未来应得的现金股利;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 50%的当月薪酬或津贴;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9、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承诺: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和张晓明先生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和张晓明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和张晓明先生承诺,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杨秋女士、刘之明先生、张晓明先生分别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