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8-046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5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18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实施方式及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日:2018年5月31日
3、首次授予价格:11.26元/股
4、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23名,首次授予数量为121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杨秋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9.80% 0.17%
董事会秘书
刘之明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6.54% 0.12%
张晓明 副总经理、财务总 10.00 6.54% 0.12%
监
何庆柏 副总经理 10.00 6.54% 0.12%
郑庆秋 副总经理 10.00 6.54% 0.1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 66.00 43.14% 0.77%
员(共计18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32.00 20.92% 0.37%
合计 153.00 100.00% 1.7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向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至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
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只有公司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90分以上(含90分) 100%
80分(含80分)-90分(不含) 80%
70分(含70分)-80分(不含) 60%
60分(含60分)-70分(不含) 20%
60分以下(不含60分) 0%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前次已公示情况的差异情况说明
2018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