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8-04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5月
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瞧见,符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2018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情况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2018年 5月30 日,公司实施完毕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总股本
85,8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根据《博
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P=P0-V=11.46-0.2=11.26(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资格以及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如下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名调整为24名,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60万股调整为15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万股调整为126万股,预留32万股不变。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予限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杨秋 董事、副总经理、董 15.00 9.49% 0.17%
事会秘书
刘之明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6.33% 0.12%
张晓明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0.00 6.33% 0.12%
何庆柏 副总经理 10.00 6.33% 0.12%
郑庆秋 副总经理 10.00 6.33% 0.1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 71.00 44.94% 0.83%
员(共计19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32.00 20.25% 0.37%
合计 158.00 100.00% 1.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向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