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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1 深市 维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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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维业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采用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巍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15:00。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228 号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882,939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782,1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8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70,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31%;
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76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82,1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38%;
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朱汉律师、张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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