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业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披露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及相关公告。
自 2023 年 9 月 23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涉案金额合计约 8,826.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6%。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通过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积极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达成;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表一: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或申请人提起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编 案件进展/ 金额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所涉事项 案由 收到时间
号 判决结果 (万元)
1 西 仲 字 第 维业股份 西安恒生科技股份 西安仲裁委 兰基中心(原项目名称创意时代 以房抵债型 已立案,待开 2023/10/10 2,544.5
3776 号 有限公司 中心)写字楼装修工程 合同纠纷 庭
涉案标的金额小计 2,544.5
注: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 5 件,合计 497.18 万元,均为单笔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下案件。
附表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或被申请人被提起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编 案件进展/ 金额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所涉事项 案由 收到时间
号 判决结果 (万元)
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
(2023)云 云南恒达混 云南省昆明 买卖合同纠 裁定书》,裁定支持建
1 0102 财 保 凝土有限公 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市五华区人 云大附中项目 纷(混凝土) 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23/10/26 873
812 号 司 民法院 申请,移送至昆明市西
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3)粤 冯小玉、陈 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 深圳市宝安 凤凰里二期项目营销 生命权、身
2 0306 民 初 勇华、陈青 有限公司、维业股份、 区人民法院 中心园林景观工程 体权、健康 已开庭,待判决 2023/11/1 214.7
36658 号 华、唐开秀 何金城、温秀南 权纠纷
(2024) 粤 林永正、珠海华发景 名流置业商住小区三
3 0402 民 初 李益贤 龙建设有限公司、北 珠海市香洲 期(华发新天地)公 合伙合同纠 一审待开庭,未结案 2024/2/28 226.22
1149 号 京特恒达装饰工程有 区人民法院 寓公区装修工程 纷
限公司
(2024) 粤 新会区崖门 珠海市香洲 香洲区南屏白沙头保 买卖合同纠 一审未开庭,正在协商
4 0402 民 初 镇桂淼建材 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障房项目 纷 撤诉事宜 2024/2/29 300.6
3115 号 经营部
(2024)粤 广东华成峰 广东省海丰 海丰第一城(二期) 建设工程施
5 1521 民 初 投资有限公 维业股份 县人民法院 商业综合体裙房幕墙 工合同纠纷 已立案,待开庭 2024/3/14 912.9
779 号 司 及采光顶施工
涉案标的金额小计 2,527.42
注: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 148 件,合计 3,257.78 万元,均为单笔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