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暂计165,161,292.0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仲裁基本情况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因与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所引起的争议于2022年11月15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暨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
二、仲裁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针对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总计124,764,595.43元,并且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针对委托采购资金,就本金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346,332.66元,并且从2021年11月4日开始至清偿之日止按照4.25%上浮40%计算资金占用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3,830,058.29元。
(二)申请人对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人民币150,110,928.0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33,673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3,367.3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20,305.7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133,67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20,305.70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裁决书》。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