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6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暨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180,705,304.9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估计上述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维业股份”)于2022年11月15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以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因甲乙双方就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总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书)所引起的或与该等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快速程序仲裁解决”。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案号为(2022)深国仲受7314号,现将上述案件受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事项
(1)裁决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69,710,070.03元;
(2)裁决公司对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69,710,070.0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裁决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101,234,605.03元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4,302,243.86元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年19%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为10,795,234.91元;
(4)裁决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暂计20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由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前述仲裁请求金额合计为180,705,304.94元。
3、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总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工程(下称“惠州清泉项目”),合同暂定价款为26,500万元。总施工合同签订后,就惠州清泉项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了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惠州清泉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具体约定。
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惠州清泉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由申请人采购,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采购金额及依合同约定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税金部分向被申请人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每年19%计取。该补充协议暂定价款为7,000万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6年3月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0月完工。前述施工完成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向被申请提交结算报告,并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尽快配合完成结算工作,但被申请人未能就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直至2021年11月4日,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反复磋商,双方才就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惠州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装饰及安装专业施工工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报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前述报告将惠州清泉项目装饰及安装专业施工工程工程造价审核确定为296,632,136元(其中,¥228,156,671.00元工程款、¥44,302,243.86元为采购款本金外,还包括采购款所产生的¥24,173,221.14元利息)。
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实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6,922,065.97元,剩余169,710,070.03元(其中工程款本金为¥101,234,605.03元、采购款本金¥44,302,243.86元、利息¥24,173,221.14元)至今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在剩余工程款项范围内对惠州清泉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外,被申请人迟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导致申请人产生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 定,申请人有 权要求被申请 人就未支付采 购款本金44,302,243.86元按照约定的每年19%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就未支付其他款项本金101,234,605.0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基于前述事实,公司特提出本案仲裁申请,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仲裁所处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披露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除本公告单独披露的仲裁案件外,自2022年6月1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9,277.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0%,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不含已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
编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事项 案件进展/判 收到时间 标的
号 决结果 (万元)
(2022)豫 深圳市维业装 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郑州英迪格酒店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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