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的修
订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情形。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六人)时;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0%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请求时;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他情形。 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 的工作情况;
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 (四) 是否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在关联关系,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股东大会主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持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股东大会主持的,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
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人,继续开会。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七)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八)股权激励计划;
(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六)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