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9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 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7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08,108,000股的0.132%。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17 年 11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修订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7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11.84 元/
股,该部分股票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市。
7、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8、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回购相关议案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回购相
关议案经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届满。
2、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4-2016年净利润
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的净利 平均值4588.29万元为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 增长率为101.33%。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
据。 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 5 名预留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 65 分及以上的前 2019 年度绩效考核等级
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对应权益,具体如下: 均为 A 级以上,即 5 名
分数 90>Y≥ 83>Y≥ 76>Y≥ 预留激励对象本期可解
段 ≥90 83 76 65 <65
除限售比例为 100%。
等级 S+ S A B C
解除
限售 100% 80% 0%
比例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在 65 分以下时而未解除限
售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期的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12 月 29 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 人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55万股的5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08,108,000股的0.132%。
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预留 本次回购 第二期可解除 剩余未解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的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 除限制性
数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股票数量
(万股)
罗方造 副总裁 7 - 3.5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 48 - 24 -
干员工(4 人)
合计 55 - 27.5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 15,925,990 7.6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