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3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17年11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修订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1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8,62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股本总数69,310,500股。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需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维业股份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前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为50万股);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授予数量:Q=Q0×(1+n)=50万股×(1+0.5)=75万股
经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50万股调整为75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业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