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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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摘要
二○一七年十一月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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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业
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 ) A 股普通
股。
三、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320.1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数 13600 万股的 2.3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0.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98%,预留 50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15.62%,约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37%。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84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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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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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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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总则.............................................................................................................7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3
第七章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16
第八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一章回购注销的原则...................................................................................28
第十二章附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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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 具体含义
维业股份/公司/本公司/上市
公司 指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即以维业股份 A 股股票为标的,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指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 1、本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
的财务指标。
2、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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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
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
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
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
股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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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核心骨干员工是指在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7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 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