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0 证券简称:光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49,799,385股的0.007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在该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8 月 7 日,公司将该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珠海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珠国资〔2021〕290 号),珠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10 日作为授予日,向除吴国勤先生外
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18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
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9、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1、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审核意见。
12、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本激励
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2月24日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
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 限售条件。
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2021年基本每股收益为1.21元/股
(以2020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平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均值为0.30元/股,剔除ST公司等异常
(1)2021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92 元/股,且不低 情形后平均值为0.33元/股);2021年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5.84%,且不低于
(2)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平均值为
长率不低于 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3.15%,剔除ST公司等异常情形后平
(3)2021 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均值为23.14%);2021年研发支出占
10.0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1.58%,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平均值为
8.98%,剔除ST公司等异常情形后平
均值为9.20%);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
求。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限售期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果为良好以上,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比例。 为100%。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
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S≥90 90>S≥80 80>S≥60 S<60
(S)
标准系数 1 0.7 0
注: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