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20 名激励对象均具备激励资格,且均已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 2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16.25 万股进行解除限售。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