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3-083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4 号),佛山市 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3,923,737 股,每股发行价格 46.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2,719,699.92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46,725.5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2,472,974.38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全部到账,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22013060147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 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及子公司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截至 2023 年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2 月 15 日余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1 广东南海 80020000020689847 155,719,699.92 补充流动资金
农村商业 (包含未支付发
银行股份 行费用)
有限公司
三水支行
广东南海
农村商业 新能源先进制造
2 银行股份 80020000020690535 55,000,000.00 装备数字化工厂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三水支行
兴业银行 新能源先进制造
3 股份有限 392150100100267519 35,000,000.00 装备数字化工厂
公司佛山 建设项目
三水支行
招商银行 新能源先进制造
4 股份有限 757900812310101 125,000,000.00 装备数字化工厂
公司佛山 建设项目
三水支行
中国银行
佛山市金 股份有限 新能源先进制造
5 银河智能 公司佛山 701677891609 35,000,000.00 装备数字化工厂
装备股份 南海黄岐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兴业银行 多系列有机硅高
6 股份有限 392150100100267635 20,000,000.00 端制造装备数字
公司佛山 化工厂建设项目
三水支行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多系列有机硅高
7 公司佛山 14950000000656545 30,000,000.00 端制造装备数字
分行营业 化工厂建设项目
部
交通银行 多系列有机硅高
8 股份有限 446268270013000679074 30,000,000.00 端制造装备数字
公司佛山 化工厂建设项目
三水支行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多系列有机硅高
9 有限公司 2013017829200066531 30,000,000.00 端制造装备数字
佛山三水 化工厂建设项目
奥园支行
佛山市天 兴业银行 面向新能源产业
10 宝利硅工 股份有限 392150100100267405 50,000,000.00 的高性能有机硅
程科技有 公司佛山 材料智能化工厂
限公司 三水支行 扩建项目
广东南海 面向新能源产业
农村商业 的高性能有机硅
11 银行股份 80020000020690681 70,000,000.00 材料智能化工厂
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
三水支行
- 合计 - 635,719,699.92 -
注:上表所述支行为对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由其上属管理银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三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包含未支付发行费用)项目、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等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伟、侯理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