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 38.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