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11.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共计 3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