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1.6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73
元/股。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对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人
调整为 82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66.90 万股调整为 261.67 万股。
4、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7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61.6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