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3-085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9 月 8 日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82 人
3、首次授予价格:16.73 元/股
4、首次授予数量:261.67 万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9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
象共授予 261.67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73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南
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294.7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961.7139 万股的 0.95%。其中,首次授予 261.67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7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30,961.7139 万股的 0.85%;预留 33.10 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23%,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961.7139 万股的 0.11%。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73 元。
5、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调整后)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出限 占草案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的 时总股本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1 韩厚坤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9.92 3.37% 0.03%
2 杜广荣 副总经理 8.12 2.75% 0.03%
3 陶凯 董事、副总经理、董 7.40 2.51% 0.02%
事会秘书
4 吴太华 副总经理 6.49 2.20% 0.02%
5 任婷 董事 4.24 1.44%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 225.50 76.50% 0.73%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7 人)
预留 33.10 11.23% 0.11%
合计 294.77 100.00% 0.95%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以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售期 2023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28,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售期 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59,0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或
售期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94,0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
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售期 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59,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或
售期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94,0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 级、A 级、B 级、C 级和 D 级五个档次,根据激励对
象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