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2-058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作出主要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617,139
1 303,701,060 元。 元。
本条为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2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3,701,060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9,617,139 股,公
3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3,701,060 股,其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9,617,139 股,其他种
他种类股 0 股。 类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4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22 条第(一) 第二十五 条 公司因本章程22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条第一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
款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2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5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2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制。 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6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
补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作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进行的交易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8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