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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8 深市 寒锐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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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6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18-038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1,536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8000%)的股东江苏拓邦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邦”) 计划以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 36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
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后 15 个
交易日之后进行。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2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0000%)的股东江苏汉唐国
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唐”) 计划以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的交
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
过 3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
将于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
公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3、持有本公司股份 873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2750%)的股东金光先生计划以
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
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 1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其中:通过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
司、金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寒锐钴业” ) 于近日分别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光先生
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金光先生,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股份来源
江苏拓邦 15,360,000 12.8000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江苏汉唐 12,000,000 10.0000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金光 8,730,000 7.2750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江苏拓邦的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交易。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
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
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 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
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 360 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6、拟减持价格: 具体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发行价格。 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
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二)江苏汉唐的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交易。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
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
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 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
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 360 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6、拟减持价格: 具体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发行价格。 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
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三)金光先生的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交易。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
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
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 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
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 120 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1%。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6、拟减持价格: 具体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发行价格。 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
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四)其他
若公司于江苏拓邦、江苏汉唐及金光先生减持期间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三位股东的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区
间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法人股东江苏拓邦、江苏汉唐和自然人股东金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寒锐钴业总股本
的 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寒锐钴业总股本的 5%,剩余未减
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3、 减持方式: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
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
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承诺最低减持价
格为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寒锐钴业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汉唐
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光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
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
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股东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光先生
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
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和金光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拓邦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计划告知函》;
2、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计划告知函》;
3、 金光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