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凌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坪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80,091,79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8.6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864,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7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4,227,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6.85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7,206,1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8,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177,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587%。
3、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3,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2%;
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48,2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6449%;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3,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2%;
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48,2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6449%;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2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3,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2%;
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48,2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6449%;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2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7%;
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36,6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483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2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7%;
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36,6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483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6、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2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7%;
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36,6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483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2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7%;
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36,6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483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574,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2%;
反对 1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5%;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88,9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2.8220%;反对 18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950%;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2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7%;
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36,6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483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22,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7%;
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36,6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483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1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3,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2%;
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48,237 股 ,占 出席 会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93.6449%;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1%;弃权 33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郑华菊律师、侍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