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的A股社会公众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0.9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934.36万股的1.7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3.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2%;预留37.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额的17.13%。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1.4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8人。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授予登记完成后36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授予登记完成后24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除限售。
十、本次授予的各年度业绩考核为:以2019年为基数,2020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最低分别不低于57%、135%、290%的业绩考核目标;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考核指标为以2019年为基数,2021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最低分别不低于135%、290%。
十一、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2
目录 ...... 4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2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变更、终止程序...... 25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35
第九章 附则 ...... 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安靠智电/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
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15 日颁布并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
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绩的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