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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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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DCINDUSTRIES(SHENZHEN)LIMITE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 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欣天科技”)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石伟平、薛枫的承诺

    自欣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欣天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欣天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欣天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欣天科技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欣天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本人在欣天科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在欣天科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本人若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刘辉、张所秋、秦杰、林艳金系公司董事或高管,其承诺如下:

    1、刘辉的承诺

    自欣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欣天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欣天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欣天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欣天科技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欣天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本人在欣天科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在欣天科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本人若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

    2、张所秋、秦杰、林艳金的承诺

    自欣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欣天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欣天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欣天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欣天科技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欣天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本人在欣天科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在欣天科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本人若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股份。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程文兴、刘露露的承诺

    自欣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欣天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欣天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石伟平、薛枫、刘辉承诺:

    自本人所持欣天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转让的欣天科技股份总额不超过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欣天科技股份总额的40%。

    本人减持欣天科技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持股锁定期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欣天科技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欣天科技股份所得归欣天科技所有。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欣天科技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欣天科技发出相关公告,本人将对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欣天科技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作出说明,本人未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欣天科技发出相关减持公告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欣天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一个月内公开减持股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欣天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本人应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中予以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欣天科技所有。本人关于前述减持价格的承诺不因本人在欣天科技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且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及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则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3、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