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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2

百川畅银: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首次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
 本次首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 13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4、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6 月 12 日
 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0.3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达成,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1、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 158 名激励对象中,存在 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 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出于审慎考虑,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根据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157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260.82 万股调整为 260.32 万股。

    2、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0,434,469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0.2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本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派息事项对应的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13.57-
 0.024=13.546 元/股,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3.57 元/股调整至 13.546 元/
 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 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157 人,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260.82 万股调整为 260.32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 13.57 元/
 股调整为 13.546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 司 2023 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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