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6号)同意注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2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9,023,462.26元(不含税)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0,976,537.74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309953_R0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1,097.65万元少于原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42,000.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预计总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投入金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沼气综合利用项目 20,360.00 18,500.00 18,102.54
2 购置移动储能车项目 12,372.20 11,000.00 10,763.67
3 补充流动资金 12,500.00 12,500.00 12,231.44
合计 45,232.20 42,000.00 41,097.65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履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调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3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