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董事长邬涛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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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军 张鹏洲 胡天龙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