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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4

宣亚国际: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12        证券简称:宣亚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7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1:30 在北京
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 1 号 CN02 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
议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汪晓文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核查,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王桢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职工代表监事汪晓文女士、张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五届监事就任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 关 于 监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公 告 》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址下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3 票回避,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王桢女士简历

    王桢:女,198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4 月,担任乔治国际传播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客户主
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2 月、2008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担任秦皇岛宣亚广
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主管;200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历任宣亚国际营销
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主管、人事主管、高级人事主管、助理人事行政经理、人事行政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东方伟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3 月至今担任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北京巨浪引擎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20
年 8 年至今任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小组客户经理。

  截至目前,王桢女士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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