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11 深市 美力科技


首页 公告 美力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美力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美力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力科技”),于2024年7月18日下午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华路1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章碧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1人,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975,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35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为6人,代表股份数量83,834,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285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数量141,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0,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量138,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6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数量141,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79%。

  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3,8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901%;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6.1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张立灏律师和王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进行见证并现场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美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