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涉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为 202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二、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
次授予激励资格及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0,000 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11 人调整
为 110 人,授予数量由 292.4 万股调整为 291.4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