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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0 深市 晨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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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证券代码:300610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2.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注册资本 21,209.398 万股的 1.3786%。本激励计划未设置预留权益部分。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96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声明......2
特别提示 ......3
目录......5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3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6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8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1
第十五章附则......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晨化股份、本公司、公 指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 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1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