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21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