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2021 年 4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二、调整情况
(一)因部分激励对象放弃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
次授予激励资格及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0 股。
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99 人调整为 96 人,
授予数量由 140.20 万股调整为 138.40 万股。
(二)因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以现有公司总股本
15,067.3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4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6026.92 万元;送红股 0 股(含税),以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授予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本次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 138.40 万股调整至
193.76【138.40 *(1+40%)】万股。
2、授予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36元/股调整至5.69【(8.36-0.4)/(1+40%)】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