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1 日。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 231 号公
司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于子洲先生主持。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7,293,7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6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66,602,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0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690,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8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18,103,9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1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7,413,03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5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90,9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7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8%;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71%;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1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7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8%;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71%;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1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7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8%;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71%;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1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7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8%;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71%;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1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7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8%;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71%;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1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30,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97%;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8%;弃权 8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40,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16%;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57%;弃权 8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75,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8%;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71%;反对
5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1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
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52,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50%;反对
34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4%;弃权 19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2,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078%;反对
3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74%;弃权 19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58,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41%;反对
4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09%;弃权 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8,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415%;反对
4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25%;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