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8年4月26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2018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0万元(含税)。2018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30日。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过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7.58元/股调整为7.48元/股。
具体计算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7.58元/股-0.10元/股=7.48元/股。
2、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3人,授予数量由76万股调整为68.2万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五、监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
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