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情况,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2、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
4、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10月27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7、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最终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为:同意公司按2017 年12月31 日总股本100,902,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预计分配现金股利25,225,500.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6日。
8、2018年8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8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10、2018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确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4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12、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19年8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分红派息事项导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1.57元/股。(详细情况请参加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99,775,09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上述方案已于2019年6月21日实施完毕。
据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进一步调整为:
P=P0-V=21.57元-0.25元=21.32元
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每股回购价格=21.32元或21.32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中,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50%,计算期限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7年10月31日)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事项之日。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