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8月3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永平 芮萌 洪亮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