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9 证券简称:汇纳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7
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于2017 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8名调整为66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2.30万股调整为91.80万股,预留8万股不变。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陈竞毅 副总经理 8.00 8.02% 0.08%
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 83.80 83.97% 0.84%
干65人
预留 8.00 8.02% 0.08%
合计66人 99.80 100.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