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总经理:吴飞舟
2、副总经理:魏星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咸海丰
4、证券事务代表:杜微
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会秘书咸海丰先生、证券事务代表杜微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职位所必需
的专业素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咸海丰 杜微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6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6
号 14 层 号 14 层
电话 010-82193708 010-82193708
传真 010-82193886 010-82193886
电子信箱 securities@si-tech.com.cn securities@si-tech.com.cn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附件:
吴飞舟先生: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曾任职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部,1995 年参与共同设立公司前身北京思特奇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飞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 74,782,405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29.7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魏星女士:1965 年 10月出生,加拿大和香港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兰州
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环保研究所工程师、北京市标正图文电脑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北京创先广告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北大方正集团方正数码公司人力资源经理,2002 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魏星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75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魏星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咸海丰先生:1970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
任广西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高级项目经理、大鹏证券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北能能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 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截至本公告日,咸海丰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0,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咸海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杜微女士:198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至今
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截至本公告日,杜微女士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632,52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65%。杜微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